当前位置: 星空体育平台 > 资讯中心 > 公司新闻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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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日期:2020-08-12 14:17:11 浏览次数: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贰佰元 0.020000 2020-7-28 2020-8-12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宜综执罚〔2020〕第2992号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被处罚人郭栋于2020年7月26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南路公交站台附近散发内容为“中公事业单位”等文字的商业广告,共散发约20本
被处罚人谈勇于2020年7月24日9时45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兴市第一中学附近散发内容为“毕业季、谢师宴”等文字的商业广告,共散发约20张
被处罚人杨钧于2020年7月22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南实验小学对面停车场散发内容为“巨拾惠、品牌日”等文字的商业广告,共散发约20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于2020年7月28日9时3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A61R0-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消防通道,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杜旭珍于2020年7月28日9时0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T596A-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消防通道,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李清于2020年7月28日8时5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222TJ-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消防通道,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沈阳于2020年7月27日8时35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东路312号(学生之家)门外道路倾倒废弃物(废弃纸板),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2公斤,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被处罚人周丽于2020年7月29日8时20分左右,在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怀抱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东路擅自携犬外出
被处罚人李卫生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苏BR6828-黄牌)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路龙潭教工宿舍小区门口出入时车轮带泥,损害了城市道路,损害城市道路面积约5平方米
被处罚人刘方军于2020年7月28日8时0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变型拖拉机(甘13-81417-绿牌)装载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九如城东侧空地,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2立方米,重约200公斤
被处罚人陈思雨于2020年7月27日9时15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271号汪思宠门口占用人行道摆放桌椅,占用人行道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谈莉云于2020年7月27日13时4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东路誉珑湖滨224号店铺门口停车位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5立方米,重约30公斤
被处罚人马正芳于2020年7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山水氿城花园二期115号(畅蕾教育)门口人行道倾倒废弃物(玻璃和木板),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50公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戴旭薇于2020年7月27日15时0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2NB08-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颐景东方南侧的黄色网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何晶晶于2020年7月27日15时2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UH588-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颐景东方南侧的黄色网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2020年7月27日10时00分左右,被处罚人钱国君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U186U-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誉珑湖滨小区北侧绿化带内,损坏草坪,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075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30元每平方米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王刚于2020年7月27日8时4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D003J-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东路碧水华庭北侧的黄色网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王成于2020年7月21日19时00分左右,在未采取束犬链牵引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东侧擅自携犬(法国斗牛犬)外出
被处罚人沈贤良于2020年7月28日10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汇南路城北停车场西门门口机动车道上停放的轻型封闭货车(苏B3XZ28蓝牌)车身上设置车体广告,文字内容为“大国品牌小刀电动车CCTV《大国品牌》企业799元暑假购车节1599元宜兴市各乡镇小刀电动车专卖店”,材质为PP纸,长约3.5米,宽约2米,面积约为7平方米,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被处罚人姚新跃于2020年8月1日19时05分左右,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将装修店面产生的建筑垃圾(碎混凝土块)随意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小板凳炭锅店门口公共场地上,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3.5平方米,体积约0.8立方米,重量约200公斤
被处罚人宗辉于2020年8月1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岱华东路北侧摆摊设点经营衣服,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时子明于2020年7月23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水浮桥西侧空地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道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唐先锋于2020年7月24日10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摆摊设点经营葡萄,占道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何成龙于2020年8月2日8时2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珠巷52幢楼前空地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5立方米,重约0.2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盛丽花于2020年8月1日9时05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61Z99-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东路上海服饰门前禁停区域内,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张洪旺于2020年7月31日13时4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湖大道苏宁天氿御城南门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邵红芬于2020年7月28日19时00分左右,在未采取束犬链牵引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东侧人行道擅自携犬(黄色泰迪)外出
被处罚人张吉于2020年7月29日19时00分左右,在未采取束犬链牵引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东侧东氿广场擅自携犬(雪纳瑞)外出
被处罚人蒲成于2020年7月31日15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商铺98号(携程旅游)门口人行道上倾倒废弃物(纸板箱),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2公斤,占地面积约0.5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被处罚人张新于2020年7月31日10时1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天禧广场198号(MISS U BAR)门口的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1.2立方米,重约2吨
被处罚人吕群于2020年7月30日16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600号店铺门口人行道上倾倒废弃物(铝合金门框),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200公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被处罚人王守义于2020年7月25日16时20分左右,将生活垃圾(沙发、花盆、木板)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北侧的空地上,倾倒的生活垃圾约100公斤,体积约1.2立方米
被处罚人谢永其于2020年7月25日9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紫薇苑二期小区南侧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5立方米,重约6吨
被处罚人王应豪于2020年7月31日9时12分左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皖D31182-黄牌),在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中国电信前路段行驶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造成环科园新城路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9米,宽约4米,面积约36平方米,星空体育注册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2020年8月2日11时40分左右,被处罚人朱晔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Z8801-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南侧绿化带内,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6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2020年7月31日14时30分左右,被处罚人胡庆庆将小型越野客车(苏BH0T00-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南侧绿化带内,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2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吴涛于2020年8月1日9时30分左右,将小型越野客车(苏BX66A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新城苑东门黄色网格线上,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赵阳于2020年8月2日9时05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88W75-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氿东路龙泽苑二期东门黄色网格线上,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李难难于2020年8月1日8时0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环科园104国道蓄能路口摆摊设点经营煎饼,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2020年8月3日8时40分左右,被处罚人李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苏BV9970-黄牌),装载工程渣土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行驶时,由于车辆未做好密闭措施,在行驶过程中抛撒泄漏工程渣土,造成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8米,宽约1米,面积约为8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杭利峰于2020年8月1日14时1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普惠红木古典家具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放拱门和花篮,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为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邓良金于2020年8月2日8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汇南路融达小商品市场金地雅歌KTV门口机动车停车位上,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重量约1吨,体积约0.9立方米,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车辆正常停放
2020年8月3日9时00分左右,被处罚人李建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苏BL8118-黄牌),装载工程渣土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行驶时,由于车辆未做好密闭措施,在行驶过程中抛撒泄漏工程渣土,造成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9米,宽约1米,面积约为9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张文于2020年8月2日8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将店面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华泰保险店门口人行道上,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重量约3吨,体积约5.4立方米,占地面积约9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
被处罚人周小元于2020年8月3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桌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程墅桥下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经营葡萄,占用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经营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邵国洪于2020年8月3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桌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临时疏导点北侧占用非机动车道摆摊设点经营葡萄,占用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经营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谈忠法于2020年8月3日14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桌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临时疏导点东侧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经营葡萄,占用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经营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杨莉于2020年8月3日14时2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D82J3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蓝天二期门口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秦书开于2020年8月3日10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光荣东路9幢西侧空地,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1立方米,重约0.1吨
被处罚人褚珊于2020年8月3日9时1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摩卡广场江苏义利康公司门前,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9立方米,重约0.6吨
被处罚人闵锦莹于2020年8月2日19时0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散发内容为“Q宠乐园历险记”等文字的商业广告,共携带商业广告约30张,已散发约10张
被处罚人李杨振于2020年8月2日16时0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劝业广场散发内容为“首付15万起海边安个家”等文字的商业广告,共携带商业广告约100张,已散发约30张
被处罚人杨建新于2020年8月3日7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新村摆摊设点经营大米,占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陈辉于2020年8月2日9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朝阳路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道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储华杰于2020年8月1日9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外国语学校西校区门前人行道排放污水,污染道路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沈集芝于2020年8月3日14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四轮电瓶车在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摆摊设点经营炸串,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张后金于2020年8月3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面包车在宜兴市高塍镇高科路摆摊设点经营葡萄,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翟刚英于2020年8月1日8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万石镇新星路口摆摊设点经营小吃,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李泽广于2020年8月3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小型货车在宜兴市万石镇老街入口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刘继法于2020年8月3日15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新闸路宜兴市华亚化纤有限公司北门路边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潘云于2020年8月3日13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新闸路无锡市杰华润滑油有限公司门口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陈安会于2020年8月4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共昌大道与华亚路交界处路口摆摊设点经营早点,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钱锋于2020年8月4日6时5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苏B569U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宜兴市徐舍镇搭乘一名男子送至宜兴市高铁站,并谈好车费60元,在宜兴市高铁站被执法人员查获
被处罚人彭寿宽于2020年8月4日7时32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苏DZ11N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搭乘一名男子送至宜兴市高铁站,并收取车费120元,在宜兴市高铁站被执法人员查获
被处罚人洪小狗于2020年7月30日9时05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苏B165T1奇瑞牌小型轿车(非营运)从宜兴市屺亭街道广汇小区门口搭乘一名男子送至宜兴市屺亭街道东郊花园,并收取车费20元,在宜兴市屺亭街道东郊花园被执法人员查获
被处罚人张广于2020年8月4日21时49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蓝天小区一期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烤生蚝,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葛建华于2020年8月4日14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桌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绿化带内摆摊设点经营葡萄,占用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经营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何明智于2020年8月4日10时2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233ZY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中石化加油站门口人行道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仲慧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用三轮车装载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东侧空地,倾倒的建筑垃圾约400公斤,体积约4立方米
被处罚人陈雪峰于2020年7月30日19时15分左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苏BL6311-黄牌)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梅林路行驶时,由于出入工地未清洗车轮,造成梅林路部分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约50米,宽约5米,面积约250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单文杰于2020年7月30日19时05分左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苏BY2655-黄牌)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梅林路行驶时,由于出入工地未清洗车轮,造成梅林路部分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约60米,宽约5米,面积约300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顾顺荣于2020年8月3日1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花鸟市场门前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道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陆勇于2020年8月3日9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朝阳路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道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夏俊杰于2020年8月3日9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南路264号二舍小馆门前,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2立方米,重约5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杨荣安于2020年8月4日8时2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浙E6D598-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南路黄色网格线上,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兰孝君于2020年8月3日19时3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板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府路苏宁天氿御城小区东侧摆摊设点经营藤椅,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耿桂发于2020年8月3日19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板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府路苏宁天氿御城门口摆摊设点经营藤椅,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周呈于2020年8月3日9时2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281号(明宇眼镜)门口人行道上倾倒废弃物(黑色沙发),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100公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周宏斌于2020年8月4日15时4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9K199-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瑞德康城南侧的消防通道门口,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沈亚萍于2020年8月2日10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枫隐路101号(年年红)门口的墙上乱张贴“宜兴7.18红木文化节”等文字内容的广告纸,版面面积约2平方米,共张贴了1张,影响了市容市貌
被处罚人莫汝怀于2020年8月3日9时35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38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外占用城市道路搭设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张娴于2020年7月29日16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南仓村路南虹公寓7号(瞳仁堂护眸天使)门口超出店面门窗占道摆放撑牌招揽顾客,占用人行道面积约0.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徐文竹于2020年8月1日8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东路260号门前道路倾倒废弃物(废弃塑料板),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10公斤,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被处罚人张旭东于2020年7月28日15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茶东新村134幢108号店面设置了门头广告,广告文字内容为“颐元足浴”,材质为发光字,面积约为4平方米,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未改正
被处罚人陈树友于2020年7月30日8时4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丝荟华帝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9立方米,重约500公斤
被处罚人徐辉于2020年7月4日14时1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欣象王洗衣会所门前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2立方米,重约80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洪克云于2020年8月4日9时45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S6A82-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氿东路龙泽苑东门黄色网格线上,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张继国于2020年8月4日上午,在未经过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绿园菜场西侧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面积约为5平方米
被处罚人苏国强于2020年8月4日10时12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环科园岳南路北侧无名路人行道上,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3立方米,重约200斤
被处罚人杜旭强于2020年8月4日9时12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171号门口占用人行道搭建一副两层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约为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杜赞朗于2020年8月5日8时1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8506J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香樟花园门口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范莉于2020年8月5日9时3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0B90N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香樟花园门口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